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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0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 131号局长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规范和统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现就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狠抓落实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按国务院要求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特别要加强食品检验对确保食品安全,强化科学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并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各单位都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技术性文件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办法》等规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按照《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和统一部署,指导有关检验机构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编制和运行质量体系,督促有关检验机构及时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准确把握规定,严格界定认定对象
  《管理办法》和《认定条件》适用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检验范围是食品以及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均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三、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信息公开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办理的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每季度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四、认真组织审核,确保评审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评价机构、各有关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需要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严格按《评审准则》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并对技术评审结果负责。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分别见附件1附件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中的评审表格是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表》的基础上,增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评审表》。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评审实施方式另行规定。
  五、加强培训,统一评审尺度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需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国家认监委组织培训和考核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培训的师资队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辖区内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评审员,教师应从国家认监委培训和考核的师资队伍中选取,培训和考核结果报国家认监委备案。《食品检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的样式,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规定。
  六、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证后监管
  依据《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的相关检验活动。
  国家认监委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和全国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行业评审组所承担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评审和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级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
  各省、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如发现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有关情况。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发生的食品检验机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所属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整改处理,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七、做好工作衔接,确保顺利过渡
  依据《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并另行发布。
  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地方两局和有关行业评审组负责督促落实。
  八、其他事项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时,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能力验证、比对试验、盲样考核等方式临时确认食品检验机构的能力,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待紧急状态结束后,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机构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申请检验能力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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